闽政办〔2016〕18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培育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行动计划(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29日
培育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行动计划
( 2016--2020 年)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培育一批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的工作部署,立足现有基础,遴选梳理一批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通过若干年努力,从中培育一批专精特的行业龙头企业,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创新型企业,使其成为引领我省产业转型升级的重点骨干企业,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发展目标
以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生物与新医药、海洋高新、现代农业等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为重点,重点培育和发展一批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
到2020 年,培育和发展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1 000 家以上,任务分解如下:
(一)福州、厦门、泉州各200 家;
(二)漳州、三明各100 家;
(三)莆田、龙岩、南平、宁德各50家;
(四)平潭综合实验区10 家;
二、遴选标准
建立“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发展库”,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入库进行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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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于福建省内工商注册登记,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中小企业。
(二)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主营产品的销售额应占60%以上。
(三)企业近3 年研发投入年平均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软件类企业不低于5 %)。
(四)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
(主)拥有技术创新团队,能够持续进行项目开发和技术创新活动。建有研发机构,具备完成技术创新任务所必备的科研设施、技术装备和实验条件。
(六)具备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与一定的自主知识产权数量。企业近三年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1 项以上。
(七)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和较强的融资能力,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八)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高成长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
三、扶持措施
(一)优化发展环境
1.培育对象的发展项目优先列入省、设区市重点建设计划。
2.培育对象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生产许可、用地、环保、外贸、资质资格认定、海关、检验检疫等审批核准手续全部纳入网上审批、限时办结。指导培育对象用好用足国家及我省已出台的惠企政策,及时协调解决培育对象的困难和问题。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厅、环保厅、商务厅、质监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加大研发支持力度
1.培育对象独立或联合申报国家和我省科技计划项目、产业开发专项、技术改造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或优先立项支持。
2.优先推荐培育对象参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3.加强对培育对象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辅导,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同时,财政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给予同量资金奖励,从省级设立的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奖励专项资金中安排。
4.落实进口设备免税和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零部件进口免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购进或自制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对投资鼓励类项目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省级财政按其进口环节增值税5%给予补助,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优惠政策可予以叠加。
5.省级科技创新券优先对培育对象围绕自身研发项目而对外委托的科学仪器设备使用、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数据分析、法律咨询、创业培训等科技创新服务予以补助,每年最高20万元。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经信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知识产权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三)加快研发机构建设
1.对培育对象组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或省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发展的六条措施予以奖励。对认定的国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奖励。
2.培育对象牵头设立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其在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与科研机构享受同等政策支持。支持建设由培育对象牵头、产学研用充分结合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经信委
(四)推进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和产业化
1.优先支持培育对象在“6 ? 18 ”及海峡技术转移中心等平台发布产业技术需求,推动企业对接新技术成果。
2.对培育对象在我省转移转化的重大成果项目,采取后补助和常规项目资助相结合的方式,分阶段(技术成果购买、中间试验、工业性生产试验、重大产品或装备产业化)给予资金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总额可达2000万元。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经信委
(五)支持市场开拓
1.落实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措施,鼓励培育对象参加国内外知名专业展会,按相关规定予以展位费补助。培育对象为规模以上工业制造业企业的,参与省外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并单个中标合同金额600万元以上,且实际履行合同收付款项已达到合同总金额60%以上的,按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同一项目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签约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鼓励使用培育对象生产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属于国内首台(套)的按销售价格60%、属于省内首台(套)的按销售价格30%对生产企业及用户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3.加大各级财政资金、公共服务部门对培育对象的新技术新产品的采购力度,带动新技术新产品在全社会的推广应用。支持培育对象优先获得政府采购合同,降低培育对象政府采购保证金缴交比例。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商务厅
(六)加强知识产权工作
1.培育对象并购国外高端品牌的,按并购金额的5%给予补助,单项补助不超过500万元。鼓励培育对象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对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每项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2.建立面向培育对象的专利申请绿色通道,对亟需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优先审查。建立培育对象维权援助机制,缩短侵权处理周期,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3.培育对象以专利权质押获得银行信贷,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贴息资助,资助比例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50 % 予以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积极开展专利保险服务,支持培育对象对核心专利进行投保,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4.培育对象购买高等学校、科研单位职务发明专利,单项技术交易额为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并属非关联交易并实施转化的,按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入选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培育对象在安排专利产业化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经信委、质监局、工商局
(七)强化创新人才支撑
1.支持培育对象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优先支持培育对象申报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实施高层次人才集聚工程、人才兴企工程,推动和引导培育对象用好用足人才政策。引导高层次人才创业投资基金优先投向高层次人才领办的优秀项目,试行“一项目一议”“一团队一议”的支持办法,探索“重大项目+高端团队”的引才聚才方式。加大对培育对象聘任“985 工程”“211 工程”高校工科类毕业生的支持力度。支持高端外国专家以多种形式服务培育对象。
2.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骨干带领团队参与培育对象协同创新,并给予科研项目优先立项支持。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赴培育对象创业,经同意离岗者可在3 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待遇,3 年内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编办、科技厅、教育厅、国资委、人才办
(八)健全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1.扶持企业进入国内外资本市场的各项政策,优先支持培育对象。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优先对培育对象进行股权投资。优先对符合条件的培育对象的科技保险费用予以补贴。
2.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福建赛区)暨福建创新创业大赛,加大奖金、科技项目立项、投融资服务、孵化器入住等优惠配套政策,引导创投等社会资源投资培育对象。
3.推进银行组建科技专业支行等各类科技专营服务机构,建立对培育对象的单独授信评审机制,提供投贷联动金融服务,创新股权质押贷款等各类金融产品。
4.政府支持的担保公司优先对培育对象提供融资担保,各地政府支持的担保公司对培育对象的担保业务,省再担保公司可适当提高再担保代偿比例。支持设立科技专业担保公司,优先纳入省再担保公司合作对象范围。
5.强化培育对象上市辅导,支持培育对象改制上市融资。对在“新三板”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培育对象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后补助奖励。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证监局
(九)完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
1.建设一批涵盖战略咨询、信息服务、创新驿站、技术市场、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等的科技中介机构或企业,为培育对象发展提供政策咨询、市场调研与预测等方面的服务。
2.以培育对象发展需求为导向,在全省创业园区完善和建设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建设一批国家、省级质检中心和计量测试中心。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经信委、质监局
四、抓好落实
(一)优化工作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强化工作联动和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推动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工作的有力开展。
1.建立由科技、经信、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具体事务由省科技厅承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参照建立相应联席会议制度。
2.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组织实施辖区内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工作。根据遴选标准和任务,制定培育计划,确定培育名单,做好培育工作。培育名单每年更新一次,培育名单和计划报送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培育名单中的企业经认定后进入“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发展库”。
(二)实行重点扶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出台相应配套政策和措施,实行领导挂钩、重点培育、重点发展,将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发展情况纳入对各级领导班子的考核范围,每年年底要对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通报。省直各责任单位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落实各项扶持措施。
(三)营造创新氛围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创新创业精神,树立创新创业典型,营造浓厚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氛围,加快推动全省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福建经济再上新台阶。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 年2 月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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